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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5月5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局接到张某报警称:5月2日晚上其丈夫马某将婆婆王某(马某母亲)用手推车拉出去以后,至今未归。
接警后,靖边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将嫌疑人马某传唤到案突击审讯。据马某交代,其将瘫痪在床的母亲王某埋至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确认地点后,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中途听见隐约的呼救声,经民警全力挖掘,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王某救出,并立即送医救治。
目前,受害人王某生命体征平稳,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当地媒体报道,这起案件中,有几处细节令人发指。
一是嫌疑人马某宽将其母从家中带走后,曾对妻子谎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5月2日20时许,嫌疑人马某宽把母亲用人力车拉走后,5月3日凌晨2时许,回到家中告诉妻子张某梅说自己将母亲送到靖边县新车站,雇佣了一辆面包车送往甘肃省庆城县亲戚家中。”
二是当家人赶至车站寻找老人未果时,嫌疑人马某宽离开家人的视线,独自一人出走失联,这无疑拖延了营救老人的宝贵时间。幸而接警后,新庄派出所民警立即安排警力对马某宽和王某芳进行寻找,同时到靖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相关监控,查找马某宽和王某芳的活动轨迹等线索。
三是直到接近3天后,嫌疑人马某宽被民警找到进行询问时,仍然坚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芳未到庆城县的亲戚家中。后民警将马某宽带回所内进一步进行调查,在询问期间马某宽言辞闪烁,神色慌张,回答问题前后矛盾,办案民警发现马某宽有重大隐情。在民警强大的思想攻势下,马某宽才最终交代:2020年5月2日20时许,自己将母亲王某芳用人力车拉到靖边县万亩林某处,见四处无人后,就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王某芳倒进去用土埋了。警方了解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赶到现场对被埋者王某芳展开救援工作。
四是嫌疑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嫌疑人将老人运至县城河东万亩林一个废弃的墓穴内,并用黄土封住,但没有用脚踩瓷实,老人在暗无天日的墓穴内度过了几天,救出时有些头脑不清,可能是缺氧了。
据了解,老人目前病情稳定,但还在接受治疗。此案是老人的儿媳妇报的警,涉案嫌疑人是老人的儿子。好在营救及时,挽回一条生命。
当地警方表示,老人本是靖边人,但第二任丈夫是甘肃的,户籍迁过去了,后来又回靖边居住。涉事嫌疑人是老人的大儿子,此前老人和二儿子居住,但二儿子去年生病无力照顾,转由大儿子照顾。可能是照顾得嫌烦了,就做出这样的坏事,老人的儿媳妇回家找不到老人报的警,嫌疑人平时在县城打工居住,农忙时回老家务农。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从上面内容可知,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比照故意杀人罪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