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挂靠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失后的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临沂刑事辩护 日期:2024-04-20 14:48:34

挂靠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失后的连带赔偿责任

立法届的普遍观念是“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的目的落空,挂靠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从中牟利,既然挂靠单位同意他人挂靠并收取一定费用,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对外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一旦运营中出现伤亡事故,挂靠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光享受收取管理费的好处而不承担责任”。

关于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目前极其明确的规定了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后,挂靠公司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以挂靠双方之前签订了免责协议而解除,因为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旦认定为双方为挂靠关系,则基本一定会判决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

参考案例1:山东省高院(2020)鲁民申1504号《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车辆有200万商业险险,司机50%责任却肇事逃逸,导致保险不赔、车主及挂靠公司承担100多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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