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司法权以及司法权的特点

来源:临沂刑事辩护 日期:2020-12-15 16:57:43

司法权

立法、行政权是主动权力,而司法权是消极权力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司法是最软弱的权力,是最容易受伤害的权力,它没有军队和财政的保护”

正义女神:蒙眼持剑,手执天平

功能:判断与社会冲突控制

将法条文运用于现实的裁判

我国把司法体制改革纳入了社会体制改革中,以司法改革来切实保障社会公平

私力救济到公共救济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而自由,但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这时就需要第三方的权力来进行裁决——司法机关是征服的前身

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社会将会陷入私力救济,不断复仇的“西西里化”,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

私力救济也可能存在正当性,美国就曾有枪杀仇人而无罪释放的判例

司法权的特点

普遍性

审判权针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处于世界任何地方的本国公民

独立性

法官独立判断,不受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不受公共舆论的控制,也不能成为政治权力的附庸。

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互不从属,法官根据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对正义准则的理解来判案。

被动性

不告不理

多方参与性

当事人、律师、法官

公正、公开、平等是现代国家司法活动最基本的原则,独立司法权被看作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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