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李宝成交通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临沂刑事辩护 日期:2020-04-02 10:27:31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鲁0305刑初678号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鲁0305刑初678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淄博市淄川区,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19]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成犯交通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6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李宝成驾驶超载的鲁M×××××(鲁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淄博市临淄区凤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09线路口,在向西右转弯时,观察到由西向东某过路口的驾驶着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路某1,李宝成未让直行的路某1先行,致两车相撞,路某1受伤。李宝成驾车驶离现场后得知事故发生又返回。路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9月21日死亡。经尸体检验,路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临淄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宝成驾驶超载机动车、过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路某1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宝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称重单、谅解书、证人路某2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临淄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宝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宝成返回现场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被告人李宝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成某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宝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李宝成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宝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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