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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解决。快速中心勘验定损,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2、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处理,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赔偿方式为自赔。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3、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